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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宋辉与赵守保、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赵守保,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宋辉,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回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赵守保,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南漳县。被执行人:李军,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宋辉与赵守保、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7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