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宋刚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刚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11刑初130号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刚,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2006年6月至2009年12月任临沂市罗庄区广电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0年1月至2010年10月任临沂市罗庄区广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临沂罗庄广视网络公司常务副经理,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任临沂罗庄广视网络公司经理,2011年6月任山东广电网络公司罗庄分公司经理。捕前住临沂市兰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辩护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公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刚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刚及其辩护人夏继友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宋刚利用担任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青岛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给予的价值30000元的购物卡,收受江苏省邮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薛某给予的现金10000元,收受烟台市亚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苏某给予的现金20000元,收受济南泰立电子有限公司经理李某给予的现金23000元,收受江苏联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罗桂华给予的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收受淄博鸿阳电缆有限公司王某给予的现金6000元.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91000元,为其在广电网络设备招标、采购等方面提供便利。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陈某、薛某等人的证言,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被告人宋刚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刚当庭承认收受陈某、薛某等人所送现金及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1000元,但辩解:1、李某给的20000元是给我儿子上学送的礼,是人情往来;2、李某送的另3000元及其他人送的现金和购物卡都属于节日走访、人情往来,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我为他们谋取利益;3、广电网络设备招标、采购由省公司决定,货款也由市公司支付,罗庄公司没有这些权力,自己没有为这些人谋取利益;4、在检察机关传唤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符合自首坦白情节;5、办案前款项已全部退回给相关人员。6、应重证据轻口供,综合全案证据我认为在本案当中无论是我的供述还是厂家人员的陈述,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我为他们谋利。辩护人夏继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刚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宋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1、宋刚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认罪态度好;2、宋刚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3、被检察机关追诉之前宋刚已将大部分款项退回给陈某等人;4、宋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并非达到刑法要求举证的必然性,动机不明确;5、每次收受都是办公室内,且多次推辞不要,从苏某的陈述可以看出,宋刚将收到的包裹及现金原封不动的退回去,可以表明被告人并没有犯罪的主动性。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宋刚利用担任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陈某、薛某等人贿赂款共计91000元,为其在广电网络设备招标、采购等方面提供便利。因临沂市其他县区广电网络公司的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宋刚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大部分款项退给行贿人。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被检察机关扣押。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与陈某任业务员的青岛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为了感谢被告人宋刚对其公司业务上的支持,陈某于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均给被告人宋刚送购物卡,五次所送的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0元,宋刚均予以收受。2015年年底,宋刚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退还给陈某30000元现金。2、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与薛某任董事长的江苏省邮科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为了感谢被告人宋刚,也为了获得宋刚对其公司业务的继续支持和帮助,薛某于2014年7月份送给宋刚现金2000元,于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宋刚现金4000元,于2015年春节前送给宋刚现金4000元,三次共送现金10000元,宋刚均予以收受。2016年1月初,被告人宋刚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退还给薛某现金4000元。3、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与苏某任业务经理的烟台市亚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为了感谢宋刚,也为了获得宋刚对其公司业务的继续支持和帮助,苏某于2014年年初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给宋刚现金20000元,宋刚予以收受。2016年1月初,宋刚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退还给苏某现金20000元。4、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与李某任经理的济南泰立电子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为了感谢被告人宋刚,也为了获得宋刚对其公司业务的继续支持和帮助,李某于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宋刚现金3000元,因宋刚的儿子考上了大学,李某以祝贺的名义,于2015年10月、11月分别送给宋刚现金10000元,李某三次共送给宋刚现金23000元,宋刚均予收受。2016年1月初,宋刚以快递邮寄的方式退还给李某现金20000元。5、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与罗桂华任业务经理的江苏联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为了感谢被告人宋刚对其公司业务的支持,罗桂华于2011年下半年送给被告人宋刚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宋刚予以收受。2016年1月份,被告人宋刚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退还给罗桂华现金2000元。6、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与王某任销售经理的淄博鸿阳电缆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为了感谢被告人宋刚,也为了获得宋刚对其公司业务的继续支持和帮助,王某于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送给宋刚现金2000元,三次共送现金6000元,宋刚均予以收受。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宋刚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退还给王某现金6000元。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系列案中发现宋刚有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8日对其立案侦查,同日进行了传唤,1月9日对其决定拘留,后宋刚供述了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自陈某处扣押赃款30000元,自苏某处扣押赃款20000元,自李某处扣押赃款20000元,自罗桂华处扣押赃款2000元,自王某处扣押赃款6000元,又从被告人宋刚之妻处扣押赃款13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业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①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青岛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罗庄广电网络分公司使用了其公司的机顶盒。2011年中秋节前,其到宋刚的办公室,和宋刚说了些业务上的事,对他们公司使用海信机顶盒表示感谢,然后拿出准备好的5000元购物卡给宋刚,他推辞不要,其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2012年春节前、其到宋刚办公室送给他10000元的购物卡,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中秋节前,其都是到宋刚的办公室,送给他5000元的购物卡。2013年年底八项规定出来后就不送了。其总共送给宋刚价值30000元的购物卡,钱是从自己提成里出的。2015年12月30日或31日,其收到顺丰快递送来的一个包裹,没有寄件人的地址和电话,里面有煎饼和茶叶,茶叶袋里还有3万元现金,其明白是宋刚退的钱。其与宋刚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或借贷关系。②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江苏省邮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左右,其公司投标入围了临沂广电网络公司的减光电网络设备的招标,罗庄广电网络公司只用了其公司的几十个光缆交接箱,业务不好。2014年5、6月份,其到该公司经理宋刚的办公室,宋刚说其公司价格有点高,其降价后罗庄公司用的还是不多,其就决定送礼,当年7月份,罗庄公司自己进行了一次招标,一天其将2000元现金放在南京盐水鸭包装袋里,到宋刚的办公室,对他讲明希望他多给其公司点业务,临走前将袋子给宋刚,说是土特产,他推辞不要,其放在沙发上就走了。之后罗庄公司在市公司中标范围内选择用其公司的设备,2014年中秋节前,其带着装有4000元现金的茶叶,到宋刚办公室,向他表示感谢,临走前将袋子给宋刚,他也是推辞,其放下就走了。2015年春节前,其带南京盐水鸭到宋刚的办公室,说了些客气话,临走前将东西给他,他不要,其说是土特产,放下就走了,盐水鸭包装袋里放了4000元现金。2016年1月其收到宋先生从临沂寄来的一个快递,里面装着茶叶,煎饼和4000元现金。在收到快递之前,宋刚向其要过银行卡号,其没给。其与宋刚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或借贷关系。③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烟台市亚太光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也是股东之一。2013年左右公司投标入围了临沂广电网络公司关于光电设备的招标,罗庄广电网络分公司使用了其公司的设备,其认识了该公司经理宋刚。2014年初,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和感谢罗庄分公司,其将2万元现金放在茶叶包装袋里,通过快递寄给了宋刚。2015年夏天其通过同样方式通过快递寄给宋刚2万元现金,过几天宋刚原封不动的给寄回来了。2016年1月4日,其收到一个快递,里面有茶叶煎饼,还有2万元现金,其明白是宋刚退的。其与宋刚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或借贷关系。④)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济南泰立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左右在临沂广电公司组织的广电设备方面的招标会上认识了山东广电网络公司临沂罗庄分公司的经理宋刚。两家公司往来是在其公司中了市里的标之后,但开始的时候公司业务量很少,每年才有两三万的业务量,2015年9月份罗庄分公司搞了户户通工程,业务量才大了起来,到现在几个月的时间就用了其公司二三百万的货。其公司主要给罗庄分公司供应皮线光缆、光接机。2014年春节前或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其开车路过罗庄,到了宋刚的办公室,门开着,没有人,其就把装有3000元现金一个黄色牛皮纸信封放在宋刚的办公桌抽屉里,一会宋刚回来了,两人说了一会闲话,临走时其对宋刚说往他办公桌抽屉里放了点东西,接着就走了。2015年9月份,有一次其到罗庄供货,和宋刚交谈时,他说皮线光缆和光接机需要供货,他们以前用的其他公司的货,但供货不及时,其就说我们也有货,他就说你要是有的话,可以供一点。后来其就送了点样品到罗庄分公司测了测,货品合格,经过洽谈,罗庄分公司开始用其公司的货,之后罗庄分公司要的货越来越多,双方签了合同,到现在供了有三百多万元的货,罗庄分公司也付了20万元的货款。2015年10月份,其到罗庄出发,听说宋刚的儿子考上了济南的一所大学,就想利用此机会表示一下,准备了1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到宋刚的办公室交给他,当时他推辞不要,其放下就走了。过了一个月左右,其到罗庄分公司送合同,觉得上次送的1万元有点少,就又准备了1万元现金放在信封里,到了宋刚的办公室,对他说上次给的钱有点少,这点钱你看着给孩子买点东西,然后将信封放在他办公桌的抽屉里,他推辞不要,其硬放下就走了,2016年元旦前后,其收到一个罗庄来的顺丰快递,里面有两个茶叶盒,其中一个装了2万元的现金。其送给宋刚的钱是个人的钱,没入公司的账。给宋刚送钱就是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获得业务上的帮助,优先使用其公司的产品。其与宋刚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或借贷关系。⑤证人罗桂华的证言证实,其是江西联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办事处的业务经理,公司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为了和罗庄分公司的经理宋刚搞好关系,扩大联创公司在罗庄的业务,其于2014年下半年一天到宋刚的办公室,与他聊了会业务开展情况,临走时把一个装有两张面值为1000元的银座购物卡的信封塞到他的办公桌抽屉里。2016年春节前,其收到宋刚通过顺丰快递寄来的一个包裹,里面是煎饼和茶叶,茶叶包装袋里放了2000元现金。购物卡是其用公司给的提成买的。其与宋刚之间没有其他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⑥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淄博鸿阳电缆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同轴电缆和皮线光缆,经山东省及临沂市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组织的招标,中标的公司包含其公司等多家企业,其是鸿阳公司的销售经理,宋刚是罗庄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经理,为了感谢宋刚对其公司的业务支持,也为了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多用其公司的产品并及时结清货款,其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底、2014年年底,分别送给宋刚现金2000元,都是到他办公室送的,他推辞不要,其放下钱就走了。2016年1月2日,宋刚寄给其一个快递,公司的张玉珍签收的,其不知情。其与宋刚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或借贷关系。(2)被告人宋刚的供述,宋刚供认其收受陈某、薛某、苏某、李某、罗桂华、王某所送的购物卡或现金的时间、地点、数额等情节,及事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退还了大部分赃款的事实,并供述其与上述人员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或债务关系。其供述与证人所证实的内容相互印证。被告人宋刚并自行书写了以上受贿事实。(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鲁办发[2010]18号文件及全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改革发展方案,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股东出资信息、企业信息,公司章程、增资扩股合同书,证实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各市广播电视机构为省公司的股东,各县(市、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资产由所属市级广播电视机构代为投入省公司。(4)中共临沂市罗庄区委组织部同意临沂罗庄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变更法人代表的批复及中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证实被告人宋刚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的任职情况。(5)快递信息,证实被告人宋刚通过快递退还受贿款的事实。(6)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清单、结算票据一宗,证实本案赃款扣押情况。(7)发破案经过,证实宋刚受贿由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宋刚被拘留后交代了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8)户籍情况证明,证实宋刚的出生日期、籍贯等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宋刚提出的“广电网络设备招标、采购由省公司决定,货款也由市公司支付,罗庄公司没有这些权力,自己没有为这些人谋取利益,综合全案证据我认为在本案当中无论是我的供述还是厂家人员的陈述,没有确实证据证明我为他们谋利”的辩解,经查,从本案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虽然是省公司负责广电网络设备的招标,但各县市广电网络公司可以自行决定使用哪个中标公司的设备及使用的数量,根据被告人宋刚的当庭供述,提供设备的公司支取货款需要由使用该设备的广电网络公司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且该申请需由宋刚签名,故证人所在公司能否向被告人所在公司销售设备、能够销售多少,能否及时支取货款及能够支取到多少货款,均与被告人宋刚的职务有关。故被告人的该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宋刚关于“所收的购物卡、现金都是人情往来、节日走访”的辩解,经查,通过证据显示,陈某、薛某、苏某、李某、罗桂华、王某等人所在的公司与被告人宋刚所在的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均有业务往来,宋刚与此六人之间均是单方面交往,即只是对方送给被告人财物,被告人事前或事后亦未向对方作出回报的意思表示,且李某以祝贺被告人儿子考上大学的名义送给被告人现金20000元与常理不符,也不符合普通人的行为和认知模式,故被告人的该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宋刚关于“在检察机关传唤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符合坦白情节”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宋刚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宋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其他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构成坦白,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宋刚认罪态度好,追诉前已将大部分款项退回给陈某等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宋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前已退还大部分赃款,案发后其亲属替其退缴剩余赃款,对被告人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宋刚被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91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尤 洁人民陪审员 孙永乐人民陪审员 张全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