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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特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国荣,吴正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特680号申请人:桑国荣,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同合村童八九组,现住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庄家村XXX号。申请人:吴正徐,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镇大同村成展组38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谢卫路XXX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9月20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桑国荣于2016年9月20日前赔偿申请人吴正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整;二、双方当事人于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桑国荣与吴正徐于2016年9月20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新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