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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9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候敏霞、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候敏霞,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9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负责人裘波。被执行人候敏霞。被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爱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119780号公证书及(2016)浙杭证执字第476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10月0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候敏霞名下车牌号宝马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以人民币30.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