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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占凤与李艳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凤,李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10号(2016)吉0106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占凤,男,1992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艳明,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占凤与被执行人李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艳明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占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艳明名下财产的查封。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红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