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6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选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赵选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6881号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月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炉,公司员工。被告:赵选种(身份证号码3307261984********),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选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赵选种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