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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3189号

华乾福、徐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乾福,徐燕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189号

申请执行人:华乾福,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徐燕,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华乾福与被执行人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