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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欧启旺诉邓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启旺,邓忠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866号原告:欧启旺,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瑶族。被告:邓忠兵,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欧启旺与被告邓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欧启旺负担。审判员  曹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