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欧启旺诉邓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启旺,邓忠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866号原告:欧启旺,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瑶族。被告:邓忠兵,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欧启旺与被告邓忠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欧启旺负担。审判员 曹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