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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琼滨、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琼滨,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645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金龙现代广场D幢28层,组织代码机构:58310958-4。法定代表人:谢文坚,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强、林晓婷,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琼滨,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黄国宝,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魁斗镇大岭村,组织机构代码:75137069-4。联系电话:1380593****法定代表人:黄国宝。本院在执行安溪县闽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琼滨、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琼滨、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琼滨、黄国宝、安溪县东丰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具体账户及金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亚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