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644号原告:肖某。被告:刘某。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