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鲁静与周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静,周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鲁静,女,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博,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静与被执行人周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东北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