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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103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之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11**民初3132号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5597687XN。法定代表人:漆春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祥红,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之春,男,1984年10月1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之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以被告王之春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亦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