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陈文辉、徐军礼等与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辉,徐军礼,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辉,男,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徐军礼,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6700387-2。法定代表人:戴长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文辉、徐军礼与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5)峡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890元,案件受理费2538元,共计11.4428万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11.4428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峡江县豫泰木业有限公司财产已全部抵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