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民与黄贤金、吕培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黄贤金,吕培庆,刘传军,琚胜利,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2578号原告:张民。被告:黄贤金。委托代理人:李春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培庆。被告:刘传军。被告:琚胜利。第三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原告张民与被告黄贤金、吕培庆、刘传军、琚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贤金、吕培庆、刘传军、琚胜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民撤回对被告黄贤金、吕培庆、刘传军、琚胜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9元减半收取1,899.5元,由原告张民负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