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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贵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贵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4564号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维扬路89号(中集集品嘉园)2-2408。法定代表人:岳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复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张贵栋。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