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1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世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1刑初3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林,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铜检公诉刑诉[2016]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林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世林与贺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进行毒品交易,后刘世林在约定的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X内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贺某某吸食,被告人刘世林收取现金100元。2016年2月份的一天,贺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刘世林要求购买毒品,后刘世林在约定的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7组贺某某家背后黄桷树下将一小包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贺某某,被告人刘世林收取现金100元。另查明:1、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刘世林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侦查中,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之前掌握的被告人刘世林贩卖毒品线索所针对的事实未能查实,刘世林另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告人刘世林的供述,证人贺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通话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且被告人刘世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林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的规定,两次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之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世林依法应当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世林到案后,因侦查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贩卖毒品事实现不成立,未被追诉,在此范围外其交代了其他贩毒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世林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世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对被告人刘世林的违法所得2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世林的刑期从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四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祺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