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大雷合同纠纷一案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大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福根,总经理。被执行人罗大雷,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大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罗大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大雷名下所有的豫F155**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修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