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潘云龙与徐靖、吴小萍(系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云龙,徐靖,吴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07号申请执行人:潘云龙,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徐靖,男,1966年8月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吴小萍(系被告徐靖之妻),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云龙诉被执行人徐靖、吴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徐靖、吴小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靖、吴小萍共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城南路津苑小区X幢XXX室。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汤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莉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