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赣州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小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1190号原告:赣州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新赣路73号4栋第五层第一、二间。法定代表人:曾福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弼亮,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陈小芳,女,汉族,住龙南县。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众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