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3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成宾与王力波、孙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宾,王力波,孙钢,陈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3103号原告赵成宾,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王力波,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钢,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陈玉红,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宾与被告王力波、孙钢、陈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成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成宾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300元,另3275元返还原告)。审 判 长 韩文龙代理审判员 刘秀英人民陪审员 刘喜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