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明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121号被执行人金明卿,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南省柘城县。关于金明卿罚金一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豫019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明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金明卿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金明卿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即恢复对刑事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