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志强诉田正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强,田正涛,胡红伟,董秀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财保37号申请人:赵志强,男,汉族,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田正涛,男,汉族,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胡红伟,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董秀利,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住平原县。申请人赵志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赵志强提供王学岭所有的鲁NSM3**号小型越野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1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赵志强提供王学岭所有的鲁NSM3**号小型越野车(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赵志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