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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韦秀琴韦秀、蔡佳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韦秀琴韦秀,蔡佳良,蔡树芳,熊造佐,韦玉帽,韦富泷,韦仙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1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负责人:王旭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丁冲,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个人贷款中心系该支行个人贷款中心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永业,系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韦秀琴韦秀(系蔡志刚之妻),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柳江县。被告:蔡佳良(��蔡志刚之儿),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柳江县。被告:蔡树芳,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柳江县。被告:熊造佐,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广西柳江县。被告:韦玉帽,(系韦江虎之妻),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原住广西柳江县,现具体住址不明。被告:韦富泷(系韦江虎之儿),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壮族,农民,原住广西柳江县,现具体住址不明。被告:韦仙礼,(系韦江虎之女),女,1987年09月21日出生,壮族,农民,原住广西柳江县,现具体住址不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被告韦秀琴、蔡佳良、蔡树芳、熊造佐、韦玉帽、韦富泷、韦仙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7.00元,减半收取349.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郭德勇审 判 员  骆丽华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韦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