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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薛保成等三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保成,薛培,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薛保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薛培,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张建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母。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首座大厦27层负责人:陈斌,系该公司经理薛保成等三人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凤法院(2016)陕10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薛保成等三人医疗费等费用41320元。调解书生效后,薛保成等三人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未及时给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已于2016年9月16日将上述款项汇入丹凤县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2016年10月12日申请人薛保成已实际领取。薛保成表示放弃迟延履行金。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2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19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琳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