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3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林武春与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朱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春,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朱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165号之二原告:林武春,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鳌阳镇东区安置房11号、12号。法定代表人:李琴。被告:魏朱钦,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武春与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朱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闽0181民初316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查封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朱钦名下价值合计500,000元的财产。2016年10月13日原告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现原告以其已撤回本案起诉为由要求解除对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朱钦名下价值合计50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寿宁县润成房地产有限公司、魏朱钦名下价值合计500,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审 判 长  陈继勇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