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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恢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赫卫宁与李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卫宁,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赫卫宁。被执行人李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