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恢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赫卫宁与李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卫宁,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恢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赫卫宁。被执行人李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峰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