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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国民与通化县供销社印刷厂、通化县快大茂镇供销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民,通化县供销社印刷厂,通化县快大茂镇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民被执行人:通化县供销社印刷厂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供销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