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三组与陈景波、李炳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三组,陈景波,李炳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582号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三组(原大庄镇赵家庄子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高同林,系大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冷雪,山东略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景波,男,汉族,居民。被告:李炳美,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公丕国,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三组诉被告陈景波、李炳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三组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沂南县大庄镇河村社区三组负担。审 判 长 陈公峰审 判 员 郑树元人民陪审员 李长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