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刑初20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红亮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48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红亮,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新乐市。2016年5月8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赵丽杰,黑龙江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第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亮及其辩护人赵丽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红亮驾驶牌照号冀A×××××的白色雪铁龙轿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外滩公园附近,利用车上的“伪基站”设备群发关于10086的诈骗短信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2016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红亮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外滩公园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对其使用“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该设备已发送诈骗短信息共计75317条,造成75317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经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被扣押的伪基站设备具有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和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红亮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张红亮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其不知道发送短信具体有多少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红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予认可,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出示的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测试报告不能证明张红亮使用的设备属于“伪基站”。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害人,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关于天津移动公司受到非法干扰损失情况的报告》及《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3、被告人张红亮主观上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现有证据不能充分确实地证明张红亮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其使用的设备是否会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及影响的用户数是否达到一万以上,无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7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红亮驾驶牌照号为冀A×××××的白色雪铁龙轿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外滩公园附近,利用车上的伪基站设备群发“10086积分兑换现金”的虚假短信。2016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张红亮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外滩公园附近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对该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查,该设备已发送上述虚假短信共计75317条,造成75317个手机用户通信中断。经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该伪基站设备具有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和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8日12时许,公安塘沽分局北塘派出所接到华为公司伪基站检测人员通知称,在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外滩附近有伪基站在活动。接报后,民警赶赴现场,在华为公司人员的配合下查获一辆牌照号为冀A×××××的白色雪铁龙轿车,并在车内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同时将张红亮抓获。2、被告人张红亮2016年5月8日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底,我在老家河北省新乐市通过QQ聊天在网上花6000多元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网上教学教我怎么使用这套设备后,我就将这套设备安装在我自己的轿车上,后来我通过QQ群组聊天给自己揽生意,一开始我通过QQ揽到了一些我老家需要发送广告短信的人,我就开车在我老家河北省新乐市周边发送广告短信,每天200元钱,这些大都是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给我汇钱,我一直在打零工挣钱,慢慢的我发现这个事情挣钱快,需求的人也多,后来我通过QQ联系上了一个客户,他给我讲用我的设备冒充中国移动通信的客服号码10086发送诈骗信息,每小时给我300到400元钱不等。2016年5月6日,我开车到了天津塘沽这片儿玩并且串亲戚来了,正好那个客户也需要发送诈骗短信,后来我就于2016年5月7日下午开始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外滩公园前的大马路上发送诈骗短信,到了晚上7点多结束,我回亲戚家住,2016年5月8日早晨9点多我又开车到了塘沽外滩公园前的大马路上发送诈骗短信时被抓获。我发送的信息是冒充中国移动通信的客服号码10086发送信息,具体内容是:“中国移动提醒:您的积分30800分即将失效,请及时登录10086doy.com安装掌上客户端提现308.00元,祝生活愉快!”内容里的网址是上家提供的,经常变化不固定。我只负责发送诈骗短信,具体收到短信的人是如何被骗的我就不清楚了。我的设备有一个天线被我安装在我车顶上一个鱼鳍状车天线盒内,一个银灰色机箱,一个白色诺基亚手机是用来测频点的,还有一台黑色惠普的笔记本电脑用来发送短信息的,把这些设备连接起来,从车里的电瓶取电经过逆变器变成居民用电后给设备供电,打开那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后将那部诺基亚手机搜索的手机网络频点输入,再在电脑程序内输入要发送的短信息内容,点击发送,就可以发短信了。我在2016年5月7日那天看过电脑程序界面显示我发送了4万条左右,5月8日还是在塘沽外滩公园这边发送诈骗短信发了2个多小时大概有4万条。我发送诈骗信息,对方给了我三千多块钱了,就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给的。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我是华为公司工作人员。2016年5月8日上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网络优化部门发现,塘沽上海道外滩附近的移动基站突然发生大量的异常更新情况,怀疑塘沽该地附近有伪基站活动,正在发送短信息。移动公司的人通知我到该地点附近寻找伪基站。我刚到此地的时候就发现附近伪基站信号较强,然后我用便携式检测设备对附近的车辆一一排查,我发现在塘沽上海道外滩附近的一辆牌照号为冀A×××××的白色雪铁龙轿车内伪基站信号最强,我认为伪基站设备就在这辆车内,我将此情况通知民警后,民警立即就将该车辆内的一名男子抓住了。4、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6年5月8日上午,我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网络优化中心发现,塘沽上海道外滩附近基站突然发生大量的异常更新的情况,我们怀疑此地附近有伪基站活动,正在发送短信息。然后,我把这个情况电话通知了华为公司的张某1,后来听说用伪基站的人被抓获了。移动基站异常更新是指伪基站设备为了向手机发送短信息,首先会切断目标手机和正常基站的通信,同目标手机建立通信联系。伪基站向手机发送短消息后,就会主动切断同目标手机的联系。目标手机会再次联系正常基站,我们移动公司的后台会发现有异常更新。如果某个基站短时间发生大量的异常更新,说明该基站附近有伪基站活动。伪基站活动时会干扰附近手机的正常通话。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北塘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外滩公园附近停放的冀A×××××白色雪铁龙轿车进行了现场勘查,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并拍摄了照片。从车内提取伪基站主机一个,逆变器一个,笔记本电脑两台,天线一个、测频点手机一部,手机一部,并在笔记本电脑内发现与案件相关的有价值线索。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8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网安支队对嫌疑人使用的一台与伪基站设备连接的笔记本电脑进行电子证据检查,在该电脑安装的操作系统主页面含有一条业务,业务名称为:10086,发送时间为2016年5月8日,短信内容为:中国移动提醒:您的积分30800分即将失效,请及时登录10086doy.com安装掌上客户端提现308.00元,祝生活愉快,显示号码为10086,发送计数为81015条。在该电脑内获取并导出两个txt文档,文档内容为多组4600开头的15位数字的记录。7、光盘,证实电子证据检查工作操作程序,提取的相关证据,其中从伪基站设备提取的两个txt文档,内容为多组4600开头的15位数字的记录,两个文档共计75317组记录,证实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息的具体数量。8、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IMSI码属于SIM卡的识别数据信息,移动公司一般不对外提供,也不会显示在对外的合同或协议中。9、关于天津移动公司受非法干扰损失情况的报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关于目前国家分配给中国移动经营商合法频段的证明,证实天津移动公司受非法干扰的情况以及天津移动公司报案、以及移动公司经营商合法频段的相关情况。10、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同时证实其无违法前科记录。11、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报告,证实经天津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被扣押的伪基站设备具有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及阻断手机接入仿真基站信号功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亮使用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红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出示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光盘、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红亮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虚假短信,造成75317个用户在接受该短信时通信中断,无法正常接受通信信号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红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红亮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信 彧人民陪审员 林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