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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与随县弘泰纺织有限公司、张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随县弘泰纺织有限公司,张军,随县鼎泰纺织有限公司,李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保2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烈山大道726号。负责人:李有鑫,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随县弘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福店。法定代表人:张军。被申请人:张军,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随县鼎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福店农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正艳。被申请人:李正艳,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根据本院制作的已生效的(2016)鄂1321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随县鼎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县万福店农场工业园的房屋(房产证号:随县房权证万福店字××号)及其相应的土地(土地证号:随县国用(2013B]第0010**号)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随县鼎泰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随县万福店农场工业园的房屋(房产证号:随县房权证万福店字××号)及其相应的土地(土地证号:随县国用(2013B]第0010**号),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12日止。案件申请费324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垫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馥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