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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义与被告冯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义,冯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刘德义,男,1957年10月3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霞,山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献平,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原告刘德义与被告冯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德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献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义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元、违约金730000元(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共计1210000元,违约金随本清;二、请求以申请人质押的两台液压机优先受偿;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超期按每日1000元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为止。此后,原告通过现金交付以及汇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500000元,被告将其所有的两台整机编号为XCMG10370JBBQ0XXX、XCMG10370JBBR0XXX的徐工XE37XX液压挖掘机作为担保移交给原告占有,然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3年7月还款20000元,此后一直未归还剩余借款。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冯献平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借条、银行取款业务回单、个人业务凭证、证人耿建东证言、信用销售合同、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冯献平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约定超期每日按1000元付违约金,同时被告提供液压挖掘机作为借款担保的事实。被告对以上证据未提出否认意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将全部借款归还原告,显系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4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然对逾期还款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但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偏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它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此规定计算原告违约金为230400元,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超出本院认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虽然将两台挖掘机作为担保物质押给了原告,但该两台挖掘机是被告分期付款购买,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未付清装载机款,出卖人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被告在出质时是否取得所有权,本院无法确定,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质押,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现原告既不能提交质押合同,也没有质权人同意出质的证明,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质押合同未设立,原告请求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8万元并赔偿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以质押物优先受偿的请求,因未设立质押合同不能行使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献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德义借款48万元、违约金23.04万元,2015年6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随借款本金一并给付原告刘德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0元,由原告负担6478元,由被告负担9212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彭志强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