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汤忠义、王小静、汤蕴之、胡观卿、王亚庆与周明彩、上海叶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忠义,王小静,汤蕴之,胡观卿,王亚庆,周明彩,上海叶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财保30号申请人:汤忠义,男,1984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王小静,女,1988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汤蕴之,女,2010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胡观卿,男,2009年3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申请人:王亚庆,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周明彩,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申请人:上海叶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泰路386号B-2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694170185H。法定代表人:蒲同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汤忠义、王小静、汤蕴之、胡观卿、王亚庆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叶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普通半挂车中价值1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胡丰良以其所有的位于无为县的一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叶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重型普通半挂车中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汤忠义、王小静、汤蕴之、胡观卿、王亚庆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张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