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建路、崔占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路,崔占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宋建路,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崔占方,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29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崔占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占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崔占方牌照号冀J×××××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崔占方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由河间市人民法院封存。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四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宁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