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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锡洵与陈琳、陈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洵,陈琳,陈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民初第1242号原告陈锡洵。被告陈琳。被告陈璇。原告陈锡洵与被告陈琳、陈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锡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琳、陈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锡洵诉称,2013年5月3日,被告陈琳向其借款450000元,用于归还信用社的贷款,约定借期1个月,月利息3%,同时商定由其垫资解押取出房产证(玉房字第××号、土地证兴国用2009第××号)后,交由其保管,并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物。被告陈琳、陈璇当面写借据及抵押担保物名称,签字按指模,把借据、身份证复印件、抵押担保物复印件交给其,还贷取得他项权证后,又一同去房产局取出房产证交给其。2013年7月9日,被告陈琳找到其诉说资金紧张,再借款50000元,约定办得贷款后一起归还,利息按前笔借款一样。之后因被告没有约定还款,双方协商后达成还款协议。还款期满后,被告仍不履行协议。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3年7月3日计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被告陈璇对债务45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锡洵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借条》、《广西农村信用社转账业务凭证》原件各2份,欲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事实;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欲证明被告的主体适格;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被告陈璇作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4、《还款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延迟还款协商事实。被告陈琳、陈璇无答辩。被告陈琳、陈璇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被告陈琳、陈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已经放弃质证和辩论等民事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陈锡洵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有证明力,可作为定案根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进行分析,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5月3日,被告陈琳为偿还信用社的贷款而向原告提出借款450000元,经双方协商后原告打印一份填充式简易的《借据》,原告在广西农村信用社通过转账形式为被告陈琳偿还贷款后,被告陈琳即在《借据》上手笔注明:借款金额450000元,借款利率按月利率3%计,借款期限(2013年5月3日至2013年6月3日),并签名捺印加注身份证号码。同时,被告陈琳的兄长即被告陈璇在该借据中“担保人、抵押物权利人”处签名捺印并加注身份证号码。事后,原告收取被告陈璇的抵押物凭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但双方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7月9日,被告陈琳因办事所需向原告再借款,原告在广西农村信用社通过转账形式转款50000元给被告陈琳,被告陈琳即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该《借条》没有载明借款期限及利率。事后,被告陈琳仅支付借款为450000元的利息27000元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陈琳仍无法清偿借款。2015年4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协商借款为450000元的清偿问题,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450000元延期至2015年8月3日之前。协议后因被告仍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原告与被告陈琳之间是否成立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与被告陈琳之间的借款是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发生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陈琳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合情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本案两笔借款的利息应该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第一笔借款450000元利息(立约时间:2013年5月3日)的处理:原告原与被告陈琳约定有借期内的利率为月利率3%,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率,现原告自主要求被告陈琳自2013年7月3日计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笔借款50000元利息(立约时间:2013年7月9日)的处理:《借条》没有载明借款期限及利率,原告虽诉称与被告借款时有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由上述法律,借款50000元的逾期利息依法应自原告主张之日即立案之日(2016年5月6日)计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陈璇应否对债务45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上,担保人即为保证人。借款450000元是经原告与被告陈琳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陈琳亦立下《借据》予以确认债务的存在。被告陈璇自愿在该借据中“担保人、抵押物权利人”处签名捺印并加注身份证号码。事后,被告陈璇与原告、被告陈琳三方签订关于借款450000元的《还款协议》,并重申陈璇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由上可确定被告陈璇确为借款450000元的保证人。据《借据》、《还款协议》载明内容看:原告与被告陈琳、陈璇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另外,被告陈璇为债务450000元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原告收取被告陈璇的抵押物凭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被告陈璇亦在《借据》、《还款协议》上明确担供抵押物担保,但是双方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据此,原告与被告陈琳、陈璇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房屋抵押担保协议,因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房屋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原告无权要求对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即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抵押担保协议的效力没有受到影响,原、被告双方仍然受该协议的约束,违约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被告陈琳不能还款450000元本息时,被告陈璇应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陈璇应对债务45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院依法对该案做出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琳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给原告陈锡洵;二、被告陈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陈锡洵(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4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3日起至本生效判决规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本生效判决规定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四、被告陈璇对被告陈琳归还原告陈锡洵的借款本金45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陈琳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包智慧人民陪审员  罗业锡人民陪审员  黄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