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6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948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3171XL。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三明,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任灵,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