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玉菲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菲,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461号原告:赵玉菲,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护士,住河北省黄骅市渤海路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金鼎领域*号楼*座**层。负责人:苗笑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云霆,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原告赵玉菲与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玉菲于2016年10月13日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玉菲承担。审判员 孙福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