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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莉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莉,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莉,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团结街。诉讼代表人:汪宇,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法定代表人:陈光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忠建,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廖莉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廖莉以与四川浦发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廖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廖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上诉人廖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上诉人廖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利芬审 判 员  吴 敏代理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阴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