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代海云与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海云,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529号原告代海云,女,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昌黎镇刘李庄村4组144号,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06140026。被告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南关大街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22000001953。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云与被告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何立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