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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荣县鑫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荣县鑫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解创涛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2民初859号原告:万荣县鑫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法定代表人:贾建峰,公司经理。被告:解创涛,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原告万荣县鑫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创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益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贾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解创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日,被告解创涛与原告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告剩欠原告17.9万元,约定月息1.3分,每月应还10000元本金及欠款总额的全部利息。但被告借款后本金及利息均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7.9万元及利息(按1.3分算至还清之日,至起诉前2016年5月31日为61199元)。被告解创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被告解创涛与原告万荣县鑫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购买车号为晋Mxx**东风天锦牌大货车一辆,被告剩欠原告17.9万元,按月利率1.3分计付利息,每月30日前向公司归还欠款10000元及欠款总额的全部利息。之后,被告解创涛对欠款本金及利息均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解创涛与原告万荣县鑫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车,双方形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关系。原被告就购车剩余欠款达成协议,被告应按约定清偿,其至今未予清偿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清偿及给付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创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万荣县鑫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79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3分从2014年4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1元,由被告解创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