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卢龙海与杨锦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海,杨锦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548号原告:卢龙海,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锦宇,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海与被告杨锦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龙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龙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已减半,原告卢龙海已预交),由原告卢龙海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