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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卢龙海与杨锦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海,杨锦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548号原告:卢龙海,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陈宰正,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梅,浙江秉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锦宇,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龙海与被告杨锦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龙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龙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已减半,原告卢龙海已预交),由原告卢龙海负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