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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6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西勤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勤,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624-1号申请执行人马西勤,女,1980年7月1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西勤与被执行人宁夏迈乐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700元,执行费33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履行11500元,剩余执行款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