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石家庄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石家庄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1402号申请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市康乐街某某号。负责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大街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石国证执字第46号、(2016)冀石国证经字第2066号公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石家庄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213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燕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宇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