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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王斌与卢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卢成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4202民初915号原告:王斌,住玛纳斯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登明。被告:卢成信,住乌苏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雪荣。原告王斌与被告卢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4日、2016年9月20日、2016年9月21、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登明、被告卢成信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雪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斌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卢成信借原告现金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由被告卢成信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续偿还18000元,剩余92000元至今未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2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7534.8元(92000元×5.85‰×14月),索款期间的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100534.8元;2、本案诉讼费及投递费等由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成信辩称:欠款属实,我只承担借款80000元,对原告提出的利息和索款交通费我均不承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卢成信借原告现金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六次向原告转账30000元(2015年6月6日转账5000元、2015年7月8日转账5000元、2015年8月31日转账2000元、2015年9月27日转账3000元、2016年1月19日转账10000元、2016年3月17日转账5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还清余款,原告为此向本院起诉。另查明:1、被告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2、原告未提供2015年6月6日收到被告的转账款5000元系棉花补贴款证据。上述本院所确认的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出具的相关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卢成信向原告王斌借款11000元的事实由其签字,捺印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被告已归还30000元应从中扣除,被告卢成信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被告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2015年6月6日收到被告的转账款5000元系棉花补贴款证据,故对其辩称此款与本案无关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系从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二场1连去乌苏市皇宫镇西海子村索款,必然产生一定费用,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索款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酌情定为500元较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成信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斌8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05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投递费104元,合计1259元,由被告卢成信负担(原告已交费用12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交投递费100元,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毕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麦合巴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