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2民初1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梁采芳、邓雪春、邓茗怀与射洪县瞿新自来水厂、何意能、刘兴明、廖远林、瞿加洪、廖远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采芳,邓雪春,邓茗怀,射洪县瞿新自来水厂,何意能,刘兴明,廖远林,瞿加洪,廖远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864号之一原告:梁采芳,女,195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原告:邓雪春,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富岭镇。原告:邓茗怀,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水,系遂宁市射洪县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洪县瞿新自来水厂,住所地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二社。法定代表人:税术琼,系该厂厂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世权,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系该厂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祖艳,系遂宁市射洪县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意能,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被告:刘兴明,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被告:廖远林,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被告:瞿加洪,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被告:廖远亮,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原告梁采芳、邓雪春、邓茗怀与被告射洪县瞿新自来水厂、何意能、刘兴明、廖远林、瞿加洪、廖远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梁采芳、邓雪春、邓茗怀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意能、刘兴明、廖远林、瞿加洪、廖远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采芳、邓雪春、邓茗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采芳、邓雪春、邓茗怀撤回对被告何意能、刘兴明、廖远林、瞿加洪、廖远亮的起诉。审 判 长 赵 锋人民陪审员 任立荣人民陪审员 黄一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