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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光火与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火,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唐桂彬,陈守先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406号原告:周光火,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承包户,住第四师六十七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四师七十二团。法定代表人:倪建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永洪,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开发区。被告:唐桂彬,男,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建筑工人,住第四师七十七团。被告:陈守先,男,汉族,1958年3月11日出生,建筑工人,住第四师七十团。原告周光火诉被告新源县恒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杨永洪、唐桂彬、陈守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周光火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火撤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原告周光火负担。审 判 长 罗    晴审 判 员 贺    东代理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布音吉尔格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