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显林与杨伟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显林,杨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471号申请执行人肖显林,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陆川县房地产管理所职工,住陆川县。被执行人杨伟新,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陆川县。申请执行人肖显林与被执行人杨伟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9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伟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新履行给付委托合同纠纷款200887.69元及本案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23213元,但被执行人杨伟新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伟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伟新的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和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