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3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郭川与安徽传奇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川,安徽传奇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川,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泻巴在街***号。被执行人:安徽传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颖上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荣红。郭川与安徽传奇鞋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008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川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安徽传奇鞋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川人民币71339.3元、诉讼费用738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9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安徽传奇鞋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73058.3元;并委托被执行人安徽传奇鞋业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但无果,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报财产通知书,责令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查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36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福明审判员 江 峰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林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