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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傅立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傅立钢,吴兰芳,嵊州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667818-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西后街66号。负责人:黄钟尧,行长。被执行人:傅立钢,男,汉族,1974年9月3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吴兰芳,女,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同上。被执行人:嵊州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3015-7,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69-4号。法定代表人:周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傅立钢、吴兰芳、嵊州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傅立钢、吴兰芳、嵊州市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借款442853.63元及息,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傅立钢、吴兰芳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浦南大道555号明山桃源雅然居2幢一单元401室房产中48万元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傅立钢、吴兰芳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浦南大道555号明山桃源雅然居2幢一单元4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浙房预嵊字第20100279、2010028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海燕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