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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左瑞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左瑞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6153号原告: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刘石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东,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峰。被告:左瑞贵,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址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5790。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元忠,广东嘉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左瑞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763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金桦城市花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