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民初9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996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姜某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姜某(1997年8月11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酗酒家庭暴力,导致原告一看到被告就心慌,当初出嫁时我家里人就不同意,所以原告被打回家也不敢说,被告甚至追到妹妹家打原告。原告曾因此事寻过短见,最让原告忍无可忍的是在2013年的时候发现被告有外遇一直不断,还经常回家找茬打原告,2014年被告下半夜回家在原告手机里面发现一条无内容短信就接连不断的打原告,打的原告全身都疼,6月23日儿子带着原告去医院,检查为耳膜穿孔,到现在小声都听不到,医生当时就说这种男人还和他过什么。2014年6月27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这一年当中被告并不知悔改,每天都玩到下半夜回家,经常有女人去店里找他,带女人在街上走。我叔侄、弟弟看见后给我打电话,最可气的是他还说我外面有人,儿子不是他的,做亲子鉴定又不去,说要慢慢折磨原告。2016年2月份晚上被告又因输钱心情不好,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全身是伤,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在被告还经常威胁原告见一次打一次,还说要宰我全家。故现在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由恋爱,并于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姜某(1997年8月11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6月,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到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2016年2月,又因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民事判决书、病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其请求被驳回后,双方仍未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夫妻感情已到破裂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伊 来源:百度“”